中国农工民主党党费交纳标准、管理和使用的规定
(2004年12月9日中国农工民主党第十三届中央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按照本党章程的规定交纳党费,是党员对组织应该履行的义务。为了进一步规范党费的交纳、管理和使用,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交纳
1、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以固定的经常性工资收入总数(指纳税后收入)为基数,按规定交纳党费。“固定的经常性工资收入”包括:公务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企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收入总数(不包括各种津贴、补助)。
2、交纳党费的标准为:每月工资收入在600元(含600元)以下者,每月交纳党费3元;每月工资收入在600元以上至1000元(含1000元)者,每月交纳党费5元;每月工资收入在1000元以上至2000元(含2000元)者,每月交纳党费10元;每月工资收入在2000元以上者,每月交纳党费20元。
3、离、退休党员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不包括各种津贴、补助)为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党员,以养老保险金为基数,参照第2条标准交纳党费。
4、生活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属基层组织同意,确定其交纳党费的标准。
5、党员自愿超过标准多交纳党费,数额不限。
6、与中共或其他党派有交叉关系的党员,应按第2条标准交纳本党党费。
7、党费一般应在年初交纳。
8、党费由基层组织指定专人负责收缴,个别联系的党员由负责联系的组织收缴,收取党费须开具收费凭证,收费凭证不统一制定。
二、党费管理和使用
1、党费由基层组织负责管理,不上交中央和各级地方组织,一律留作基层组织开展工作和活动使用。使用情况报上级组织备存。
2、基层组织对党费收支情况应有明细记录,并定期通报党费交纳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支出的具体项目。
3、基层组织负责人每年检查一次党费的交纳、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本规定经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央常务委员会通过后施行。
中国农工民主党组织发展工作规程
(2004年12月9日中国农工民主党第十三届中央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党组织建设,保证组织发展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使本党的组织发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国农工民主党章程》的规定和各民主党派中央《关于民主党派组织发展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各民主党派中央关于加强自身建设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关于进一步做好民主党派组织发展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精神以及当前组织发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组织发展应有利于坚持、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有利于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参政党的作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祖国统一大业服务,有利于加强自身建设。
第三条 组织发展工作应坚持重点分工为主,以大中城市为主,以有一定代表性人士为主的原则,注重政治素质,有计划地稳步发展党员。要坚持发展是为了工作和在工作中发展的原则,妥善处理好发展与巩固、数量与质量、重点与非重点、发展骨干党员与发展一般党员的关系;把组织发展与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职能,培养骨干、加强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紧密结合起来。
第二章 组织发展工作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各省级组织应根据本省各级地方组织的实际情况,从发展数量、界别、地域分布、代表性、年龄结构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等方面,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发展计韧,认真做好年度总结,并在每年3月10日前报中央组织部。
中央从总体上把握年增长5%的党员发展速度。
第五条 我党组织发展对象主要是医药卫生界以及科技、教育等界别的高、中级知识分子,重点发展高素质、高层次的人才。在坚持重点分工的前提下,要注意适当发展经济、法律、管理、文化艺术等方面的代表人士,这部分人士一般掌握在发展党员总数的30%以内。
第六条 组织发展工作要坚持政治标准,政治素质应放在首位,严格把握发展党员的条件,严格组织发展程序。
第七条 新建省辖市级组织,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民主党派组织发展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精神执行;对已建立的县级组织,重点做好巩固组织、提高党员政治素质的工作;原则上暂不建立新的县级组织,特殊情况需要新建县级组织的,应报中央审批。
第八条 在中高级知识分子较少的地区或单位,一般不发展党员,也不新建基层组织;一般不在没有本党县级组织的县(县级市)发展党员。
第九条 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人士,要严格按照《关于民主党派组织发展若干问题座谈仔纪要》、《各民主党派关于加强自身建设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民主党派组织发展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精神执行。
第十条 不在西藏自治区发展党员;不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宗教教职人员中发展党员;不在军队、公安、安全、外交系统、广播电台、电视台和中国共产党机关(包括党报)中发展党员;不在中共党员、共青团员、工人、农民、在校学生中发展党员。
第十一条 一般不在离退休人员中发展党员。
第三章 发展党员的程序
第十二条 入党申请人应向所在单位(系统或地区)的本党基层组织递交书面申请及个人简历。如申请人所在单位(系统或地区)无本党基层组织,可直接向所在地本党的地方组织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基层组织或地方组织对申请人要进行初步审查,对基本符合本党发展范围和发展条件的,指定专人与其联系,帮助其学习和了解本党章程。
第十四条 对确定为发展对象的申请人要进行组织考察、培养教育,培养教育期一般为六个月以上。发展对象所在的地方组织应向其所在单位的中共党组织了解其政治表现和工作情况,并注意听取其所在单位本党基层组织及党员的意见。
第十五条 经考察后符合发展条件的,报省辖市(含省辖市)以上地方组织审核,发给《中国农工民主党入党申请书》,并指定两名本党党员作为其入党介绍人。
受党纪处分期间的党员不能作为入党介绍人。
第十六条 基层组织应召开党员大会,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考察情况进行讨论,表决通过后,由该基层组织负责人在《中国农工民主党入党申请书》上签署同意发展的意见,并将本人入党申请、有关考察材料和《中国农工民主党入党申请书》一并按组织程序呈报本党省辖市(含省辖市)以上地方组织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 本党省辖市(含省辖市)以上地方组织应适时召开主任委员办公会议或常务委员会议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批,并由组织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该组织部门应向新党员发送入党批准通知书,并书面通知其所在单位的中共党组织和本党基层组织。同时层报本党中央组织部备案。
第十八条 党员的党龄自批准入党之日起计算,党费交纳自批准入党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在特殊情况下,中央和省级组织可直接发展党员,但须依照党员发展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地方组织对新党员要有计划地进行教育和培训。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规程经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央常务委员会通过后施行。
中国农工民主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2004年12月9日中国农工民主党第十三届中央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推进本党基层组织建设,发挥基层组织作用,根据《中国农工民主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党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党各级组织所辖小组、支部、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都属本党基层组织。
第三条 基层组织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遵守本党章程,为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服务。
第四条 基层组织是党的组织基础和工作基础,要加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努力提高党员整体素质,增强组织凝聚力,为推进参政党自身建设、履行参政党职能提供组织保证。
第二章 基层组织的建立
第五条 基层组织的建立应本着有利于组织和管理,有利于接受中共党组织领导,有利于开展工作和活动的原则,按党员所在单位、业务系统或地区建立。
第六条 党员3人以上可成立党的小组,党员5人以上可成立支部。小组选举组长1名,支部选举主任1名、副主任1名。每届任期5年。
第七条 支部党员9人以上,可建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可根据党员人数设委员3一5名,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一2名。支部委员会由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
第八条 因工作需要,可在同一单位、业务系统或地区建立总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可设委员5一9名,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一3名。总支部委员会由总支部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
第九条 本党在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的大学、研究院(所)或同一业务系统内的组织,党员总人数超过50人的,必要时可建立基层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的建立、领导班子的人选及名额,要与所在单位(或同一业务系统)的中共党组织协商后,经上级组织批准,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
第十条 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负有领导、管理、组织所辖支部(或支部委员会)开展工作的责任。
第十一条 基层组织的建立、撤销、合并、改建,负责人人选的考察及选举,要经上一级地方组织决定后,严格按组织程序进行,并将结果及时上报省级组织备案。基层组织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报上一级地方组织批准。
第三章 基层组织的任务
第十二条 依据党章的规定,基层组织的主要任务和工作是:
(一)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本党中央和上级组织的决议、决定,在中共基层党组织领导下,切实厂履行基层组织的工作职能。
(二)组织党员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开展
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形势任务教育、本党优良传统教育、新时期爱国统一战线理论教育、民主与法制教育。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政治工作,牢固地树立正确的政治方向。
(三)围绕国家和地方的中心任务,开展调查研究和社会实践活动,为本党参政议政工作建言献策;结合所在单位(或业务系统)的中心工作,鼓励党员在本职岗位建功立业;积极配合中共基层党组织开展各项工作。
基层组织和党员的意见或建议,应通过组织渠道向中共基层党组织或本党上级组织反映。
(四)遵守党的章程和纪律,健全基层工作制度,加强民主作风建设,开展形式多样、注重实效的组织活动,保证组织生活的数量和质量。
(五)关心党员和所联系群众的思想状况和工作情况,代表和依法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认真做好党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化解矛盾的工作。
(六)严格按照《关于民主党派组织发展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精神和本党组织发展工作的有关规定,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组织发展工作,做好中青年党员骨干及后备人才的发展、考察、培养和推荐工作。
(七)每年要召开一次党员大会,总结基层组织工作的成绩和经验,表扬先进,讨论工作计划或重要工作事项,对上级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或批评。
(八)收缴党费,定期公布党费使用情况。
第四章 基层组织的负责人
第十三条 基层组织的负责人应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水平,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奉献精神,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和组织协调能力,为人正派、作风民主、团结同志、遵纪守法。
第十四条 基层组织的负责人要带头讲学习、讲政治、讲传统,努力提高思想政治修养,树立政党意识和责任意识,努力维护基层领导班子和党员队伍的团结。
第十五条 基层组织的负责人在工作中必须执行上级组织决定,主动争取中共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提高合作共事能力,认真贯彻有关的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十六条 基层组织的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工作计划;传达上级组织的决议、决定;与本党上一级组织和中共基层党组织联系工作;了解党员的思想状况和工作情况;负责向有关方面反映党员的合理要求和合理建议。
第十七条 基层组织(除离退休支部)的主要负责人一般应由在职同志担任,并注意在工作中发挥离退休党员的作用。
第十八条 基层组织负责人所任职务因工作需要在任期内可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基层组织的负责人应自觉接受本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经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央常务委员会通过后施行。
|